地名商標是指將行政區劃的地理名稱或其他地理區域的名稱、歷史地名作為文字商標的內容或主要內容進行使用或予以注冊的商標。

地名商標( MAME MARK),如果該地名不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否則,只須當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組成部分時,才可能獲準作為商標注冊。例如:“景德鎮”是中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本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但是,作為證明商標“景德鎮瓷器”的組成部分,可以被核準注冊。

商標注冊地名有限制嗎_以地名注冊商標使用有限制嗎_地名商標限制注冊使用有影響嗎

地名注冊商標一般受到嚴格限制: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名稱應該留給同一產地的其他廠商自由使用,使用并非其產地的地名作為商標一般又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只有與商品或服務的產地毫無關系而又不會誤導消費者的地名才可以作為商標受到保護。協議嚴格禁止葡萄酒及烈性酒的地理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原則上,產地名稱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保護。

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由此可見,地名注冊商標是受到限制的。但該款后半段規定,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由該規定可知,地名并非是商標注冊的絕對障礙。

商標從顯著性方面看是有強弱之分的,采用臆造的詞匯或任意性詞匯組成的商標顯著性強,而采用公共領域詞匯組成的商標顯著性較弱。相對于強顯著性商標,消費者在對弱顯著性商標的判斷上更容易產生混淆,商標的顯著性較弱,意味著其在獲得《商標法》保護上在某些方面也要低于強顯著性商標。地名商標屬于弱顯著性商標的范疇,其保護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合理使用。

怎樣才算合理使用?判斷是否屬于合理使用,關鍵看使用方式。如果他人使用該地名僅僅是為表明產地來源,是應當允許的;但如果企業在使用時有意突出使用該地名,并且其使用形式已構成了商標的使用形式,與注冊人使用的地名商標發生了混淆,這種使用就不能視為合理使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9年12月下發的《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下列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的行為,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征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9條亦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可見,中國法律是認可地名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善意、正當地使用地名的,這種行為并不必然地侵犯商標專用權,是合理使用。

商標權評估的特點:

⑴排他專用性;

⑵轉讓性;

⑶許可使用性;

⑷繼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