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字號使用構成
學術觀點
1.將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字號使用的,依照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處理
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等要素組合構成。企業名稱則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按照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在企業名稱的四個要素中,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三個要素屬于共有要素,只要在同一行政區域、從事同一行業、組織形式相同的企業,這三個要素可能完全相同。只有“字號”這個要素,是每個企業獨有的。
“字號”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具有識別性、顯著性、表意性等特點,是企業名稱中的一個核心要素,是企業名稱中最顯著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選擇和確定“字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他人的注冊商標,由他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他人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是他人通過不斷努力獲得的商標信譽。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在主觀上具有誤導公眾的故意或者過失,在客觀上也會產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誤導社會公眾、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不良效果,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實施此類行為,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2013年修改),載中國人大網。)
2.對“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注冊使用行為”的審查
商標與企業名稱的使用沖突是指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注冊使用,使商標與字號發生的沖突。
審理商標與企業名稱使用沖突糾紛案件,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保護在先合法權益的原則,侵權人的行為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和混淆,或者造成消費者誤認為不同經營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或者對馳名商標造成不良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使用權益名稱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和范圍作出限制。因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法院還應當判令賠償損失。
判斷商標與企業名稱中字號的使用沖突能否造成消費者誤認、混淆或可能產生混淆,即對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來源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的誤認、混淆,應該以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有關事實為依據,同時還應當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渠道和方式;(2)雙方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程度以及消費者購買時的注意程度;(3)是否有證據證明已經造成了實際混淆;(4)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損害他人商譽的故意等,綜合作出判斷。
審理商標與企業名稱使用沖突糾紛應當依法保護在先合法登記并使用企業名稱者享有繼續使用的合法權益,即在注冊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合法登記并使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使用人有權繼續使用該企業名稱。
(摘自徐孟洲、孟雁北:《競爭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232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加強商業標識保護,積極推動品牌經濟發展,規范市場秩序和維護公平競爭
10、妥善處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的沖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除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民事糾紛外,對于涉及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包括被告實際使用中改變了注冊商標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注冊商標的糾紛,只要屬于民事權益爭議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凡被訴侵權商標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尚未獲得注冊的,均不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被訴侵權商標雖為注冊商標,但被訴侵權行為是復制、摹仿、翻譯在先馳名商標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審理該類權利沖突案件。有工商登記等的合法形式,但實體上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既不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置條件,也不應因行政處理而中止訴訟。在中國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識,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規定,但在中國境內的使用行為違反我國法律和擾亂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按照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依照我國法律認定其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對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對于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號等商業標識糾紛,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并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因使用企業名稱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作出限制。因企業名稱不正當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判決停止使用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要加大強制執行和相應的損害賠償救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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