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能以自然人名義注冊商標
庭審時,國家商標局辯稱,其今年出臺的《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規定,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應提交能夠有效證明本人正在從事商品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或者提供服務的相關證明材料。謝燕益是以自然人名義提交注冊申請,以律師執業證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
國家商標局稱,律師法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規定,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所以律師必須加入律師事務所后方能從事執業活動,不能以個人名義開展業務,因此,謝燕益不屬于《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規定的“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不能以自然人身份辦理商標注冊。
申請律師 有身份證明就可注冊商標
謝燕益稱,他是根據商標法進行申請的,商標法規定自然人可以提起商標注冊申請,國務院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但并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料。
“國家商標局要求提供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料,限制了自然人申請商標,是與商標法相違背的。”謝燕益說。
國家商標局辯稱,《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是國家商標局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做出的行政解釋,是國家商標局在法定職權內對商標注冊申請作出的規定,它嚴格依法授予生產者和經營者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是對商標法的進一步明確和補充,符合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并不與商標法相違背。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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