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現將商標注冊申請分割業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1、商標局向申請人發送《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時,附送《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

2、申請人申請分割的,應當按照《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中“備注”所提具體要求,在商標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寫并簽字蓋章。

3、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附送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15日內,將該申請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郵寄回商標局。不申請分割的,無需提交。

4、商標局對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

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人的原注冊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請號,保留原申請日期,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對擬駁回部分,保留原申請號,申請人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等后續程序繼續主張權利。

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駁回決定法定程序終結后,再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請人申請分割的,無需繳納費用。

二、填寫要求

1、申請人直接遞交的,在《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申請人章戳(簽字)”欄蓋章或簽字;委托代理機構遞交的,代理機構在該申請“代理機構章戳”欄蓋章,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在“代理人簽字”欄簽字。

2、以下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申請人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附送相關變更證明文件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2)代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附送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理變更商標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關證明,通常為我局作出的該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三、注意事項

1、每件注冊申請只限分割一次,且僅適用于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予以駁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應當為商標局附送的該原件,且任何欄目內容不得涂改,否則,視為不同意分割。

3、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備注要求填寫《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并簽章。未按要求填寫、簽章的,視為不同意分割。

4、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分割申請。期滿未提交的,視為不同意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