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郵編:

辦公時間:8:30-11:30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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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三、書件格式

轉讓的書件格式只有一種,即《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四、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一)準備申請書件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2)轉讓人和受讓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護照等);

(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出具的代理委托書 ;

(4)申請移轉的,商標注冊人已經死亡或終止的,無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出具的代理委托書申請轉讓注冊商標注冊申請,但接受商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證明有權利繼受相應的商標權;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申請人或代理組織或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2.具體說明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轉讓人或受讓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后填寫身份證件號碼,外國自然人填寫護照號碼,電子申請除外。

(2)網上提交電子申請的,同意轉讓證明文件應由雙方蓋章、簽字(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蓋章并同時由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并上傳,原件應留存備查。

(3)辦理移轉申請的可以免于提供轉讓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4)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注意下列事項:

i.受讓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受讓人名義,也可以以其個人身份證姓名作為受讓人名義。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受讓人的身份證;

②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ii.個人合伙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文件登記的字號作為受讓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③合伙協議。

iii.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簽約人身份證;

②承包合同。

iv.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

v.對于自然人受讓人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標轉讓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核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5)辦理商標移轉的,如果轉讓人不能蓋章,受讓人應提交其有權接受該商標的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例如,企業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發生商標移轉的,應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應證明商標權由受讓人繼受,登記部門應證明原注冊人與受讓人的關系、原注冊人已經不存在的現實狀態。因法院判決而發生商標移轉的,應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上的被執行人名稱和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申請書中的轉讓人名稱和受讓人名稱相符。

(6)如果申請轉讓的商標是共有商標,應注意下列事項:

i.商標由一個人所有轉讓為多個人共有的,在填寫轉讓申請書時,受讓人名稱和地址的欄目應當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受讓人章戳處加蓋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后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

ii.商標由多個人共有轉讓為一個人所有的,在填寫轉讓申請書時,轉讓人名稱和地址的欄目應填寫原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轉讓人章戳處加蓋原代表人印章;受讓人名稱和地址填寫在相應的欄目中,并加蓋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

iii.因共有商標的共有人發生改變(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減少)而申請轉讓的,在填寫申請書時,應將原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填寫在申請書的轉讓人名稱和地址的欄目中,轉讓人章戳處加蓋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稱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申請書的受讓人名稱和地址欄目應填寫轉讓后的代表人名稱和地址,受讓人章戳處加蓋轉讓后的代表人印章,轉讓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后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并加蓋印章。附頁列表中不需填寫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7)如果申請轉讓的商標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除申請書外,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i.集體商標轉讓需提交商標轉讓合同、集體成員名單、受讓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ii.證明商標轉讓需提交商標轉讓合同、受讓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受讓人檢測能力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iii.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轉讓需提交商標轉讓合同、受讓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同意該地理標志轉讓的批復、受讓人監督檢測能力的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8)“申請人承諾”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仔細閱讀申請人承諾內容。一旦提交申請,即視為申請人接受承諾內容。

(二)繳納商標規費

符合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給申請人繳費通知。申請人未按要求繳納商標規費,不予受理其轉讓申請。轉讓申請按類別收費。具體收費標準請見:

五、注意事項

1.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核準。

2.對于轉讓人名下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與申請轉讓的國內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應一并辦理轉讓。

3.已作出審查結論(含已初步審定、處于駁回復審、異議程序中的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參照注冊商標一并辦理轉讓。

4.關于文件接收人:受讓人為中國港澳臺地區個人或企業、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不需填寫聯系地址,但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大陸地區國內文件接收人負責接收后繼商標法律文件。

5.關于聯系地址:中國大陸地區受讓人不需填寫文件接收人欄,但應按需填寫聯系地址,用于接收后繼商標法律文件。

6.如果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有權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

7.對符合條件的轉讓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給當事人《繳費通知書》,當事人應按要求及時繳納商標費用,否則不予受理該轉讓申請。

8.轉讓申請核準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同時將轉讓事宜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9.轉讓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準通知書》。

10.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

11.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所有轉讓申請有關文件都送達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12.轉讓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之前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撤回。通過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的,應通過原代理機構辦理撤回手續。

以上內容于2023年3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工作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工作人員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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