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律師說法】如何保護作品名稱商品化權?(三)
【芙蓉律師說法】如何保護作品名稱商品化權?(三)
鄭淵潔老師21年維權之路,令人敬佩。但法院也是根據相關法條與具體實際情況來做出相應的判決。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比如在(2023)京行終5091號判決書中:爭議商標主要認讀部分文字“鹵西西”與皮皮魯公司創作的童話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稱“魯西西”呼叫相同、含義無明顯區分,維纖寶公司將其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其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公共道德準則,損害了皮皮魯公司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易使消費者對爭議商標使用的“豬肉食品”等商品的出處產生誤認并產生不良之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上述法律條款中“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相關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其申請注冊商標行為應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如果不具備合理性和正當性,法院在審理該注冊商標爭議案件中會做出不利判決。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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