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馳名商標惹爭議

在原被告法庭交鋒中,華語出版社認為,“新華”本身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通用詞匯。《新華字典》的編纂屬于建國初期社會公眾漢字掃盲項目,《新華字典》的命名、編纂、出版發行均由國家推動產生,任何人均無權要求獨占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相應的商標權益也應由《新華字典》的編撰者主張,商務印書館無權主張。華語出版社另提供證據稱,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為正書名的圖書。

顯著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征,是一個標識可以作為商標的基本屬性。只有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識才能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進而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或保護。“新華字典”是否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是否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這是“新華字典”糾紛案中需首先解決的爭議焦點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新華字典”具有特定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系,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相關機構關于“出版行業品牌影響力調查報告”顯示,在參與調查的讀者中有70.34%的人使用過《新華字典》,并有39.3%的讀者知道《新華字典》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

從相關公眾對涉案“新華字典”的知曉程度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從商務印書館使用“新華字典”持續的時間和銷售數量來看,近60年間“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銷售數億冊,銷售量巨大,銷售范圍非常廣泛。從商務印書館對“新華字典”宣傳所持續的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來看,“新華字典”已經獲得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從“新華字典”受保護的記錄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多次受到保護。據此,法院認定“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

專家指出,所謂“未注冊馳名商標”,是指商標的使用者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或者尚未來得及注冊商標,或者注冊申請尚未被核準,但事實上,經過宣傳和使用,該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有了很高知名度,為大家認可。

現行《商標法》中明確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彌補了我國商標保護體系中原有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搶注”現象。有關專家認為,由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想要獲得充分保護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因此企業更應立足我國商標保護法律體系的現狀,采取多種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商標權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