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的撤銷申
在日常工作中,應商標注冊人的需要,會進行商標維權/商標注冊保護時,有可能會牽扯到撤銷他人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申請。
撤銷他人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的申請,已經非常普遍了,這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商標“撤三”申請。
那其實還有一種方式,在日常工作中出現的比較少,被大家所忽略了,那就是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
舉個例子給大家說一下:
該商標是微信,注冊類別是第9類。
該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的結果,在上圖中有具體的顯示:商標繼續有效。
舉這個例子,只是為了向大家說明有這項業務,微信是大家常用的社交工具,用它來舉例,更親切而已。
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具體的規定在《商標法》第49條中:
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在商標確權和侵權之訴中,如果有商標商標已經成為了行業的通用名稱,而商標注冊人以“商標注冊專用權”為由限制他人使用,將會擾亂市場競爭的秩序,給其他的市場主體帶來巨大的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申請以“商標成為通用名稱”為理由,主張撤銷該商標。
在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案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優盤”。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優盤已經成為通用名稱,使用在存儲設備上,已經喪失了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優盤”商標被依法撤銷。
盡管優盤商標的持有人后又提出了行政訴訟,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高院都支持了商標局的審查裁定,該商標被認定為通用名稱,予以撤銷。
本案告訴我們,如果您在商標確權或者是侵權之訴中,有證據證明涉案注冊商標已經成為了通用名稱,可以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提出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案還告訴我們,在商標使用中,避免將商標進行商品名稱化,在商標使用中,將商標名稱+產品名稱組合使用,不失為一個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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