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冒充注冊商標:

(一)使用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二)使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注冊申請但被駁回或者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三)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因期滿未續展被注銷或者申請注銷被核準后,繼續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但在注冊商標失效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而使用該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五)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后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六)組合使用兩件以上注冊商標且標注注冊標記,但未按照注冊商標逐一標注注冊標記的;

(七)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進口商品,該商標未在中國注冊且未聲明的。

商標注冊商品使用有哪些_商標注冊商品使用有什么要求_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有哪些

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明知或者應知被許可人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而不及時制止的,商標注冊人承擔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非集體成員生產的商品符合地理標志條件的,其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但無權使用該作為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標識。

第二十七條 集體商標注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違反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成員未承擔責任的;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未有效運行的;

(三)其他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第二十八條 證明商標注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違反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使用人未承擔責任的;

(二)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未有效運行的;

(三)其他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商標注冊商品使用有什么要求_商標注冊商品使用有哪些_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有哪些

第二十九條 《印刷業管理條例》、《商標印制管理辦法》所稱的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商標標識一般獨立于被標志的商品,不具有該商品的功能。

第三十條 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標標識的行為。

以印染、沖壓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裝物)上標注商標圖文的,屬于商品生產加工行為,一般不屬于前款所稱的商標印制。

第三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的商標標識,應當按照《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核查《商標注冊證》等證明文件和承印商標是否與《商標注冊證》核準注冊的商標一致,以及該注冊商標是否有效。未履行上述審核義務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未標注“注冊商標”字樣和注冊標記的商標標識,未履行以下審核義務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一)按照《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核查證明文件以及商標圖樣;

(二)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他人是否已注冊與承印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

他人已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與承印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商標印制單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照《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可以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或者屬于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的生效決定或者裁定,并結合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標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涉及商標授權確權的,適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

第三十五條 本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