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法律實務問題
商標許可的好處想必不少企業的品牌運營者及法務都有所了解,譬如可以避免商標因閑置而被提起撤銷,通常能收取一定授權費(多少取決于品牌知名度、授權的深度及廣度),同時還能以較低成本擴大品牌影響力。但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商標許可也不例外。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看商標許可潛藏著哪些風險與障礙,并提出相應的規避建議和解決途徑,供各位在實務操作中參考。
商標授權的程序性要求
《商標法》第43條第3款:“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9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商標許可的備案不是商標許可合同或授權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根據法釋[2002]32號第19條,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為必要條件),但備案可以產生公示效力,對抗善意第三人。
2. 貼牌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商標授權方(“授權方”)是否承擔責任?
一般而言,監管部門認定產品質量責任承擔主體,以實際制造商為準。而產品外包裝上注明的制造商會被推定為實際制造商。同時,根據《商標法》第43條第2款,“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因此,授權方通過正確標識實際制造商及生產地址,可降低被政府部門追責的風險。
但需注意,授權方具有監督商品質量的義務?!渡虡朔ā返?3條第1款:“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p>
因此,如果產品被監管部門查處存在質量問題,授權方可能因疏于監管而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授權方可通過協議約定:要求被授權方承擔因質量問題產生的一切責任,如授權方對外承擔責任后,可向被授權方追償。
3. 貼牌產品出現侵權糾紛,授權方是否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202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3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p>
從以上請求權基礎的規定,可知侵權責任承擔的主體為貼牌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授權方如不參與實際的生產和銷售,那么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4. 被授權的產品質量如何把控?
1)對被授權方選擇要慎重,確定授權之前綜合考察其資金實力、經營團隊、企業文化/價值觀和產品理念等。
2)授權協議或授權書中,明確相關質量要求及違約責任。質量要求除了生產、服務標準和流程的管控,還包括在授權方應對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由被授權方承擔危機公關、對外溝通主要責任和賠償的全部責任。
違約責包括但不限于賠償損失、罰金、撤回商標授權等。
3)授權方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5. 授權商標在授權期內,轉讓給第三方,被授權方是否可以繼續使用授權商標?
《民法典》第1202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3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p>
該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商標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商標授權原則上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但允許授權方在合同中做另外的約定。
6. 被查封、質押的商標是否可以授權?
1)我國有關財產保全的司法解釋,未明文禁止查封的商標進行許可。一般法院的財產保全裁定和通知中,也僅是限制被查封財產的轉讓、抵(質)押等。但不排除部分法院財保文書會有禁止許可的要求,在此情況下可先申請解除查封。
2) 《民法典》第444條第2款規定:“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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