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注冊商標既遂的認定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的四要件是區分該罪與非罪的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犯罪構成四要素的形式條件和情節嚴重的實質條件。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

1、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不大,同時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本法第13條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展于一般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

2、假冒商標與假冒裝潢。假冒裝潢是指用線條、色彩、圖案以及文字等來假冒他人裝潢和包裝,達到以假亂真,蒙騙消費者的目的。裝潢和商標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識的消費者是能分別的。假冒他人商品裝潢也會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但根據本法的規定,這類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有一種情況除外,近年來,假冒名酒瓶貼圖案欺騙消費者案件增多,因為名優酒類的特定名稱以及瓶貼裝潢起到了商標的作用,成為消費者認購的一種顯著標志。

二、假冒注冊商標與詐騙罪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后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本經他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后者則是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公私財物。

可見,從理論上看,二者有本質區別。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在純系虛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如行為人在純系國產電視機上貼上國外名牌商標騙取他人錢財,對此行為,應定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