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申請人在商標命名時,總想著將他人姓名當做商標來申請,尤其是一些名人或公眾人物的姓名,想著自帶熱度,可以為品牌帶來天然流量。但是這種做法可行嗎?

根據《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里提到的“在先權利”就包括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等。也就是說,申請他人姓名商標,存在侵犯他人姓名權的風險,商標大概率無法獲準注冊,即使一時僥幸注冊,后續也可能會被該名字的本人以侵犯姓名權為由撤銷。

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只要包括以下其中一點通常就會被認定為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權:

1、故意用申請注冊商標這種方式來侵犯名人的姓名權,并且有明顯的動機、目的,

2、申請注冊的商標里,含有與在世的名人姓名相同的文字

3、還沒有經過名人的同意,就申請注冊含有該人姓名的商標

4、其他

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姓名權的前提是該姓名權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具體到商標申請注冊中,應當是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該姓名權人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為只有該姓名權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相關公眾在看到相關商標時才會自然聯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認為該商標或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提供者與該人有關聯,進而才有可能給該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

此外,鑒于姓名權人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往往一看到或聽到該注冊商標便會聯想到該姓名權人,即在相關公眾心中二者之間產生了特定的、必然的對應關系。只有在相關公眾心中產生此種特定的對應關系,未經許可以其姓名注冊商標才有可能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誤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與該姓名權人之間具有關聯性,進而可能損害姓名權人的權益。

有人可能會問,這些都是知名人物,如果是普通人名呢?這里也要考慮其注冊商標的目的。此前有一個案例,兩個人因存在經濟糾紛,其中一個人將另一個人的名字注冊成商標,并且指定用于殯葬相關的商品和服務上。最終,法院判決該商標無效。

而且,隨著大眾知識產權意識的普通提升,現在很多名人都對自己的姓名商標進行了保護性布局。像小米創始人雷軍,就大量注冊了“雷軍”姓名商標,京東注冊上百件“劉強東”商標,還有格力注冊了“董明珠”等相關商標。

對于申請人來說,商標注冊還是要遵守商標法規定,從實際使用出發,避免踩踏法律紅線,商標才能走的長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