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顯著性問題,除上述規定外,我國商標法中還明確,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反映的是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自然屬性,無法反映提供主體的相關信息。通常情況下,公眾無法僅通過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該類標志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因此也不能注冊商標。

例如,一家公司在“床墊、床、彈簧床墊”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席夢思”商標,商標局和商評委均以訴爭商標所含的顯著識別文字“席夢思”是床墊的通用名稱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為,“席夢思”在我國通常被公眾理解為床墊類商品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雖然由漢字“席夢思”及英文“”構成,但是“席夢思”仍是訴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它以普通的文字形式表現,將其使用在床墊、彈簧床墊等商品上,容易被公眾理解成床墊的一種哪些商標不能注冊,而不是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同理,像“金駿眉”作為一種紅茶商品的通用名稱,已經被公眾所熟識,此時,如果有企業在紅茶商品上申請注冊“金駿眉”商標,在沒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顯然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哪些商標不能注冊,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另外,僅有商品的型號,或者公眾容易將標志識別為商品型號本身,因其無法起到區分市場來源的作用,通常也不具有顯著特征,不能獲準注冊。例如,在“閃光信號燈、發光或機械信號板”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純文字商標“3H”,也是不可行的。法院判決認為,“3H”通常為閃光信號燈、發光或機械信號板等指定使用商品常用型號的表現形式,用作商標易使消費者誤會,因此也不能注冊。

禁止描述性標志作為商標注冊

我國商標法還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該項規定主要規制商標標志僅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說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這通常被稱作描述性標志。

商標法中,禁止描述性標志作為商標注冊的原因,是考慮到公眾在看到此類標志時,會將其誤認為是商品或服務相應的特點。另外,該類標志經常被同業生產者和經營者用來描述其商品或服務本身,屬于行業公知公用的表達符號,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慮,也不宜被一家獨占使用。

就商品類標志來說,描述性主要體現在商品品質、原料、功能等方面。例如,有企業在33類“米酒;白酒;黃酒”等商品上哪些商標不能注冊,申請注冊純文字商標“綿特”。通常,“綿特”也可被認讀為“特綿”,指定使用在“米酒;白酒;黃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感、品質等,因此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也有企業在第1類“氮肥;肥料;混合肥料”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純文字商標“碳氫核肥”,直接表明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產品特點,通常情況下公眾不易通過訴爭商標識別商品來源,因此也不得注冊。

就服務類標志來說,描述性主要體現在服務內容方面。例如,某公司想把“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及圖”注冊為商標,被商標局和商評委駁回后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及對應英文“ CAT ART& WEEK”和圖形構成,主要識別部分為“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指定使用在“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等服務上,直接描述了指定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無法起到區別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

再如,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申請注冊“7樂彩及圖”商標,法院認為申請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7樂彩”是向彩民公開發售的一種彩票類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經營彩票”服務上,就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

總之,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要實現這一功能,必須具有足夠的顯著特征。公眾能夠通過該商標標志將商品或者服務與特定的市場提供者建立起來源指向聯系。缺乏顯著特征是商標禁止注冊的絕對條件,也是十分重要的審查內容。

作為商標申請人,為了取得更好的營銷效果,將傳播熱度高、吸引眼球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無可厚非,但商標的基本功能和屬性不能改變,正是“商標千萬條,合法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