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大家應該都比較熟悉,一般來說,經營活動的這兩個環節相對比較獨立,只要未經授權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權利人商標,就能認定假冒注冊商標。但是“二手”市場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和你理解的可能很不一樣,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就是“二手”市場翻新銷售的情況。這次我想討論一下。

“二手”市場翻新銷售,特別是大型高端設備類的特殊之處,在于充滿爭議的行為定性,需要根據銷售環節的行為來評判。

根據翻新模式的不同,二手市場中收購可分為“擦洗式翻新”“修整式翻新”和“重構式翻新”。

01

“擦洗式翻新”

是指行為人采購回來二手、淘汰、廢舊品后,簡單清潔翻新,再次投入市場的情況。

對于“擦洗式翻新”,行為人并未對產品本身進行“重新制造”,翻新行為人的擦拭及拋光行為并沒有損害商標的識別來源功能,即使翻新行為人在擦拭、拋光后將其作為新品出售,也只是經營“描述了新舊程度”的二手商品,一般比較少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

02

“修整式翻新”

主要指對某些功能不正常的零部件維修或者更換、對商品描述、廣告、包裝等進行重新組織的情況。

對于“修整式翻新”,這類翻新行為人如果充分披露了翻新產品的信息,包括翻新的零部件位置、更換的零部件品牌等,為翻新的產品提供獨立的質保服務,能夠切斷翻新產品與商標權利人間的聯系,則可能不會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而如果不披露翻新信息,將其作為“原裝”“正品”售賣,則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03

“重構式翻新”

就是行為人將各類配件重新組合成一個“新產品”或者對原物核心部分進行更換、改動,后以“新產品”投入市場的情況。

對于“重構式翻新”,這種“新產品”即使從零配件的角度看確實全部來源于商標權人,但其又完全不同于商標權人的商品,這種組裝會大大降低產品的穩定性,進入市場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并將產品穩定性降低的感受歸咎于商標權人,影響了商標識別來源功能的發揮,這種情況一般可以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具體實踐中,情況遠比簡單概括的這幾種情況復雜。但是,認定翻新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犯罪,最核心的就是看證據是否能證明有“商標性使用”的情況。

無論行為人是否對于產品核心進行改動,也無論新舊程度如何,行為人將二手產品回收后,經過處理、更新、重新貼標、碼(包括標識和文證編號)等翻新、再在銷售過程中,在商店信息或產品宣傳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如實披露翻新信息且銷售價格與全新正品基本一致(合理浮動范圍),此行為切割了原有正品廠商與商品的聯系,使得二手變為一手,更不屬于“描述性使用”等商標合理使用的范疇,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在廣告宣傳、商品裝潢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重新建立其商品與經營者的聯系,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商品來源,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權,可能被評價為犯罪。

【近期熱文】(點擊標題可直達)

///

文丨秋杰

編輯丨人

圖丨網絡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