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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了一批包裝物,印有自己的商標,也帶有其他字樣。因審批問題,商品沒有規模生產,我就把這批包裝物低價當廢品賣了。沒想到,這批包裝物出現在了市場上,還被發現有商標侵權行為,并因此遭到其他廠家起訴。請問包裝物侵權 被起訴如何應對,遇到這種情況,我該如何應對? 羅先生

羅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因你未將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包裝物銷毀,而是當廢品賣掉,你可能涉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建議你了解清楚作為廢品的包裝物為何會在市場上流通,同時收集相關證據,與起訴侵權的廠家協商解決。如若未果,則只能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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