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魯商標注冊
一、秘魯商標注冊概述
秘魯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的《安第斯共同體委員會第486號決議》和2009年2月1日《第1075號法令》。“秘魯工業產權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西班牙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秘魯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秘魯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二、秘魯商標注冊流程
目前,秘魯采用尼斯分類第10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秘魯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字母、顏色、三維標志等。
若申請人非秘魯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西班牙語翻譯件;
5.委托書。
申請注冊秘魯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公告一審查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1~2周受理,工業產權局會先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完畢后會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30個工作日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或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描述性;
4.商標具有欺騙性;
5.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6.馳名商標;
7.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工業產權局將對商標進行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通過后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
在順利的情況下,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年;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三、秘魯商標維護
秘魯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秘魯商標注冊,一般可根據《秘魯商標法》下述條款提出:
1.違反商標法規定的;2.惡意搶注;3.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撤銷申請可向秘魯商標局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2~3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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