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服務指南
一、事項編碼
(編辦統一編碼,部門不需填寫)
二、適用范圍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二條 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三、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四、設立依據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五、受理機構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六、決定機構
木壘縣財政局
七、辦理條件
(一)準予批準的條件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四條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1、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2、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2、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八、申辦材料
申請人把下列申請資料(文件/物品)送交辦理窗口: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五條
九、辦理方式
(一)網上申報:進入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系統(http://)進行網上申報,經財政部門網上預審通過初審后,將紙質材料送到當地財政部門提交申請。
十、辦理流程
(一)流程圖
(二)辦理程序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六條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2、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4、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一、辦理時限
《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項目:無
(二)收費依據:無
(三)收費標準:無
十三、結果送達
網上審批、網上通過
十四、行政救濟途徑與方式
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第六條 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五、咨詢方式
(一)電話咨詢: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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