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范圍_代理記賬代理機構_代理記賬代理機構

各相關單位:

根據《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在全省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改革的通知》(云財會〔2021〕33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代理記賬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會〔2021〕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落實好省委省政府有關“放管服”改革、“證照分離”改革等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會計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事前寬進、事后嚴管的原則,優化會計行業準入服務,提高會計行政審批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監管,促進會計市場公平競爭。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統一告知。在當地政務大廳或者政務網站上公布《騰沖市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的告知》(見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申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行政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

(二)優化審批流程。申請機構簽署《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負責人承諾書》《代理記賬機構其他專職從業人員承諾書》《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財政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批準決定,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財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做好承諾公示。財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和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示申請機構提交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四)開展證后檢查。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云財規〔2020〕1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發現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依法撤銷其資格,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布。發現代理記賬機構達不到規定資格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依法撤銷其資格,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布。

(五)加強信用監管。財政部門在證后檢查中,發現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記入其信用檔案。

三、其他

各相關單位在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或日常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與騰沖市財政局會計股聯系。

聯系人及電話:楊慶山、張涇渭,0875—。

附件

騰沖市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行政審批的告知

騰沖市財政局就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

(三)《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云財規〔2020〕1號)。

二、法定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申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負責人承諾書;

(三)代理記賬機構其他專職從業人員承諾書;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五)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四、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一)通過云南政務服務平臺(#/home)或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簽章后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行政審批部門按照《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云財規〔2020〕1號)相關規定實施審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當場作出準予許可決定,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同時通過相關政務網站和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示申請機構提交的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行政審批部門在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按照《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云財規〔2020〕1號)等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