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代理合同是提供相關銷售代理服務,不屬于我國印花稅的征收范圍,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的,需要是我國印花稅列明的合同范圍類型,才需要按規定申報繳納相應合同印花稅的。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相關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1、如果合同是標注不含增值稅的價款銷售代理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嗎,印花稅以不含稅金額計算。

2、如果合同只注明含稅總金額,則印花稅以總額計算。

凡是簽訂的訂貨合同,分別填寫價款、稅款的,僅就價款數額計稅貼花。

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銷售合同印花稅稅率:

銷售合同的印花稅通常按照買賣合同的方式計征,其稅率為萬分之三(0.03%),印花稅征收稅目中的買賣合同特指動產買賣合同,而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不屬于印花稅買賣合同的征收范圍。

其中根據印花稅相關法律法規及條例的內容規定,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以及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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